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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发布于:2018-01-23 作者:qq 来源:qq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2018年10月1日前,“2+26”城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序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2012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7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9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13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1-2010

    1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2010

    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16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7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8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19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23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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